沭政辦字〔2022〕5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修訂后的《臨沭縣地震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18年5月4日臨沭縣人民政府印發的《臨沭縣地震應急預案》(沭政辦發〔2018〕5號)同時廢止。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地震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地震災害能力,保障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臨沂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臨沂市安全生產自然災害突發事件防控應急預案》《臨沂市地震應急預案》《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與救援行動。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損失;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協同聯動、資源共享。
2組織體系
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組成。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抗震救災工作,其工作場所設在縣應急局。
2.1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1.1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縣政府領導、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地震臺臺長、(Ⅰ級、Ⅱ級、Ⅲ級響應時增加縣委宣傳部部長、縣公安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
成 員:縣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教體局、縣科技局、縣工信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行政審批服務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團縣委、縣文旅中心、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臨沭中隊、縣紅十字會、縣供銷聯社、縣供電公司、人保財險、縣聯通公司、縣移動公司、縣電信公司、縣氣象局等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組,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設若干工作組。
2.1.2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傳達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縣政府工作要求;決定啟動Ⅰ級、Ⅱ級、Ⅲ級應急響應、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災情、社情、民情、輿情及發展趨勢,組織信息發布;決定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決定派遣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和各類搶險搶修專業隊伍,指揮協調人員搜救和搶險救援行動;組織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后處理;決定派出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區群眾生活供應;核實災情,下撥抗震救災資金;協調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組織協調縣內外政府、社會組織等對災區實施緊急救援和支援;請求市政府對災區實施對口支援;建議縣政府派出慰問團等。
2.1.3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縣地震臺臺長兼任;成員由縣消防救援大隊、武警臨沭中隊等有關部門和縣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主要職責: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負責承辦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縣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負責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類救援隊伍的組織協調;收集匯總震情、災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協調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與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的應急行動;負責地震救援準備、現場處置、搶險救援和救災的牽頭工作;協調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對一般地震災害,支援和指導當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4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由應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運、水利、衛健、人防、氣象、通信、礦山安全監管、電力等部門(單位)及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是:承擔抗震救災決策技術咨詢;向指揮部提出處置措施建議;參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搶修搶險應急處置;受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委托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等。
2.2鎮(街)抗震救災指揮部
鎮(街)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抗震救災工作;實施先期應急救援,貫徹落實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協助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救援行動。
3應急響應
3.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3.1.1 應急響應啟動
(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縣地震臺立即將震情上報縣政府,同時通報縣應急管理局、武警臨沭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向宣傳部門提供地震信息。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的建議。
(2)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響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上級防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3)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3.1.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情況緊急時也可同時越級上報。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對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情況做出快速評估。
(4)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縣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并續報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利用無人機、GPS測繪儀、智慧監管平臺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災區影像、地圖資料等基礎地理信息。
3.1.3 應急部署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組建并派出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調相關部門指導鎮街開展現場先期抗震救災行動。上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到達現場后,配合上級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并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迅速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受損監測設施搶修、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
(2)協調武警臨沭中隊、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派出地震災害救援隊伍等專業救援隊伍。迅速組織搶救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3)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組織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組織搶修毀損的公路、鐵路、航空、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征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志,并采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
(8)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及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地震應急救援行動,開展災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請求市政府支援。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3.1.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災害發生后,要第一時間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況下,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搜救周邊被困群眾,救助受傷人員,盡力搶救被壓埋人員。縣應急管理局、武警臨沭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立即組織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組織搶救人員。
協調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其他支援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醫療救助。縣衛健局負責立即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醫療儀器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接待和協調縣外醫療衛生救援隊和醫療機構開展傷員救治、接收危重傷員。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縣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
(3)人員安置。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災民。
縣教體局立即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和安置,適時組織學生復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縣應急管理局、縣商務局、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供銷聯社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物資供應。
縣住建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應急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災區政府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應急通信。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等通訊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動應急通信保障,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縣住建局組織防空機動指揮車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縣工信局對災區應急救援活動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托各類衛星和無線通信系統保障臨時通信的同時,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
(5)交通運輸。縣交運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臨沂車務段臨沭站等部門負責查明交通中斷情況,修復被毀損交通設施。優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開辟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救災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運輸需求。
縣公安局立即實施交通管制,確保交通暢通。
(6)電力保障。臨沭供電公司負責調集搶修隊伍,組織災區電力部門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7)基礎設施。縣住建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生命線”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與防范。縣地震臺負責組織震情監視,恢復監測設施運行、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強化地震監測,實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強余震防范建議。
縣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實時監測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市生態環境局臨沭分局負責組織災區、事故現場的大氣、飲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的監測,指導處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發環境事件。
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臨沭分局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利用設備設施、油氣管線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核設施除外)事件。
縣水利局、沭河水利管理局、縣發改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單位)嚴密監視地震引發的水庫垮壩、河道決堤、礦山塌陷等次生災害,按照職責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縣應急管理局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災害和險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嚴密監視和預防地震引發的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及時撲滅火災、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泄漏。
(9)治安維護。縣公安局、武警臨沭中隊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10)新聞宣傳及輿情管控。縣委宣傳部(縣新聞辦)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及時處置網上涉地震謠傳及不實信息。
(11)涉外與臺港澳事務。縣委臺辦、縣政府外僑辦、縣教體局、縣科技局、縣商務局、縣文旅中心等部門(單位)會同當地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在災區的國(境)外人員。縣外辦協助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同時上報市委外辦。
(12)社會動員。縣政府動員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災區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援。團縣委組織動員志愿者有序參與災區抗震救災活動。縣民政局負責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后事宜。縣紅十字會按照規定通過市紅十字會發出呼吁,爭取捐贈,接受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13)損失評估。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負責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4)烈度評定。縣地震臺配合上級相關部門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按規定發布地震烈度圖。
(15)恢復生產。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當地政府幫助受災的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企業(單位)恢復生產和經營。
3.1.5 鎮街應急
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并上報先期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鎮(街)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制訂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配合省、市、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工程搶險救援隊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1.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提出建議,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響應,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3.2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響應
3.2.1 應急響應啟動
(1)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后,縣地震臺立即將震情上報縣政府,同時通報縣應急管理局、武警臨沭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向宣傳部門提供地震信息。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初判標準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
(2)報縣政府同意后,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抗震救災工作。
(3)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3.2.2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情況緊急時也可同時越級上報。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報告縣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對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情況做出快速評估。
(4)縣應急管理局應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縣政府和市防震救災指揮部,并續報震情、災情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5)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利用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災區影像、地圖資料等基礎地理信息。
3.2.3應急部署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組建并派出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調相關部門指導災區政府開展現場抗震救災行動。在上級地震現場指導組到達現場后,在上級地震現場指導組的指導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分析、研判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并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迅速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受損監測設施搶修、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
(2)協調武警臨沭中隊、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派出地震災害救援隊伍等專業救援隊伍。迅速組織搶救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3)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組織傷員的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組織搶修毀損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征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置警戒標志,并采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
(8)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愿者及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地震應急救援行動,開展災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視情請求市政府支援。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3.2.4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災害發生后,要第一時間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況下,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搜救周邊被困群眾,救助受傷人員,盡力搶救被壓埋人員。縣應急管理局、武警臨沭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立即組織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組織搶救人員。
協調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以及其他支援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醫療救助。縣衛健局負責立即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醫療儀器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接待和協調縣外醫療衛生救援隊和醫療機構開展傷員救治、接收危重傷員。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縣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
(3)人員安置。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訂和實施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災民。
縣教體局立即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和安置,適時組織學生復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縣應急管理局、縣商務局、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縣供銷聯社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物資供應。
縣住建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應急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置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應急通信。縣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通訊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通信設施,啟動應急通信保障,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縣住建局組織防空機動指揮車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縣工信局對災區應急救援活動的無線電頻率予以特別保護。
其他有關職能部門依托各類衛星和無線通信系統保障臨時通信的同時,盡快恢復本部門被破壞的專用通信設施。
(5)交通運輸。縣交運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臨沂車務段臨沭站、蛟龍鎮人民政府,縣醫院等部門(單位)負責查明交通中斷情況,修復被毀損交通設施。優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開辟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救災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運輸需求。
縣公安局立即實施交通管制,確保交通暢通。
(6)電力保障。臨沭供電公司負責調集搶修隊伍,組織災區電力部門迅速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7)基礎設施。縣住建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盡快恢復“生命線”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與防范。縣地震臺負責組織震情監視,恢復監測設施運行、布設流動監測臺網,強化地震監測,實時通報余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強余震防范建議。
縣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實時監測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市生態環境局臨沭分局負責組織災區、事故現場的大氣、飲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的監測,指導處置因地震產生的次生、衍生突發環境事件。
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臨沭分局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利用設備設施、油氣管線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核設施除外)事件。
縣水利局、沭河水利管理局、縣發改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嚴密監視地震引發的水庫垮壩、河道決堤、礦山塌陷等次生災害,按照職責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縣應急管理局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災害和險情,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嚴密監視和預防地震引發的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及時撲滅火災、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泄漏。
(9)治安維護。縣公安局、武警臨沭中隊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警戒。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10)新聞宣傳及輿情管控。縣委宣傳部(縣新聞辦)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及時處置網上涉地震謠傳及不實信息。
(11)涉外與臺港澳事務。縣委臺辦、縣政府外僑辦、縣教體局、縣科技局、縣商務局、縣文旅中心等部門(單位)會同當地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在災區的國(境)外人員。縣外辦協助縣應急管理局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同時上報市委外辦。
(12)社會動員。縣政府動員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災區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援。團縣委組織動員志愿者有序參與災區抗震救災活動。縣民政局負責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后事宜。縣紅十字會按照規定通過市紅十字會發出呼吁,爭取捐贈,接受社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13)損失評估。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負責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4)烈度評定。縣地震臺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按規定發布地震烈度圖。
(15)恢復生產。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當地政府幫助受災的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企業(單位)恢復生產和經營。
3.2.5 鎮(街)應急
災區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并上報先期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鎮(街)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制訂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配合市地震現場指導組、縣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工程搶險救援隊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2.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提出建議,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響應,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3.3一般地震災害應急響應
3.3.1 應急響應啟動
(1)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地震臺立即將震情上報縣政府,同時通報縣應急管理局、武警臨沭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向宣傳部門提供地震信息。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組織支援災區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3)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抗震救災工作。
3.3.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及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情況緊急時也可同時越級上報。
(2)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并及時上報縣政府和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對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情況做出快速評估。
(4)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情況上報縣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時收集社會輿情以及社會穩定情況。
3.3.3 應急部署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派遣縣地震現場指導組。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的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到達現場后,縣地震現場指導組在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的指導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地震災害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等集結待命;視情協調武警臨沭中隊、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就近參加抗震救災。
(3)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對口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依法采取緊急措施,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
(6)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3.3.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災害發生后,要第一時間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況下,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搜救周邊被困群眾,救助受傷人員,盡力搶救被壓埋人員。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立即組織災區附近的消防救援隊伍、礦山搶險救援隊等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
各類地震災害救援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準備投入救援行動。視情協調武警臨沭中隊、人武部民兵預備役部隊就近參加抗震救災。
(2)醫療救助。縣衛健局組織災區附近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縣內其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服從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派遣;會同縣商務局等部門組織調運急需救災藥品藥械。
(3)人員安置。縣應急管理局、縣商務局、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向災區緊急調運救災帳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指導當地政府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資。
縣住建局組織專家赴災區指導當地政府對損毀的民用房屋、學校和醫院等建設工程開展評估、鑒定,對建筑安全狀況進行分類,并設置明顯標識。
縣教體局指導災區教育部門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疏散和安置,適時組織學校復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4)應急通信。縣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通信運營企業,迅速搶修被損毀的通信設施,盡快恢復正常通信,必要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交通運輸。縣交運局、縣公安局迅速組織搶修交通設施,立即實施交通管制,開辟救災綠色通道,組織救災運輸隊伍,保證抗震救災運力需求。
(6)電力保障。臨沭供電公司迅速組織搶修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必要時,啟用應急發電設備。
(7)災害監測與防范。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負責密切監視震情,及時通報余震信息和震情發展趨勢。
縣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監測,及時通報氣象變化,為抗震救災提供服務。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縣應急管理局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險情,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縣水利局、縣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臨沭分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水庫堤壩、油氣管線等設施進行檢查、監測,防控環境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
(8)治安維護。縣公安局、武警臨沭中隊指導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9)新聞宣傳。縣委宣傳部(縣新聞辦)、縣委網信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縣消防救援大隊按職責分工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加強網上輿情監測,及時處置網上涉地震謠傳及不實信息。
(10)損失評估。縣應急管理局、縣地震臺會同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指導災區政府對地震災害進行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1)烈度評定。縣地震臺配合市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按規定發布地震烈度圖。
(12)恢復生產。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商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當地政府幫助受災的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企業(單位)恢復生產和經營。
3.3.5 縣級應急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縣政府同意后,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響應級別,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群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并配合上級派遣的各類地震救援隊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地震現場指導組、工程搶險專業隊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3.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終止應急響應,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后恢復重建階段。
4應急保障
4.1地震監測預報與預防行動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收集、處理和存貯,并將震情信息及時報送縣政府、市地震臺,同時通報市應急管理局。開展震情跟蹤和分析預測,及時報告預測預報意見。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地震宏觀異常信息的收集、調查核實和上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進一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御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保持社會安定。
4.2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工作,特別是針對地震重點地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對現有地震應急準備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地震應急處置建議,為縣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撐,有針對性地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3資金與裝備物資
縣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安排應急救援資金預算,建立救災資金保障機制。
縣應急管理局、縣商務局、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以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救援裝備,建立各類裝備、物資調用機制;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統計社會現有大型救援裝備、設備,建立地震應急救援資源數據庫(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裝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產權等信息),以備調用和征用。
4.4應急救援隊伍
加強各類地震應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工種搶修搶險專業隊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救援力量的建設,建立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演練工作機制,提高救援技術水平和能力。
4.5應急避難場所
城區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規劃建設并利用現有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學校操場、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設立滿足應急避險需求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組織疏散演練。
4.6技術系統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負責縣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形成省、市、縣、鎮(街)地震現場互聯互通的地震監測與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建立和完善具備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趨勢判定、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功能的地震應急基礎數據庫和指揮技術系統、地震監測和地震烈度速報系統。
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大力推進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完善群測群防網絡和災情速報網絡,并加強維護與管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指揮技術系統運行正常。
4.7科技支撐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縣科技局、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地震預測預報、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救援裝備等科學技術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應急處置水平和能力。
4.8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應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縣紅十字會、廣播電視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協作,不斷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加強應急培訓,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應結合各自的地震應急救援任務,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各種形式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5其他地震災害處置
5.1強有感地震應急
縣內發生3.0級≤M<4.0級強有感地震后,縣地震臺將震情上報縣政府,并通報縣應急管理局。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本級地震應急響應,鎮(街)開展地震應急工作,并將震感、社會影響以及應急工作情況報縣應急管理局。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助鎮(街)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申請市地震臺、臨沂市地震監測中心站、市應急局派出市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并在其指導下開展工作。
5.2礦震速報與處置
當礦區發生有感礦震、震級M≥1.5級的礦震時,縣地震臺迅速將礦震信息通報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發改局等相關單位。當礦區發生M≥2.0級礦震時,還應首先將礦震信息上報縣政府和市地震臺。
礦震發生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應急管理局應當責成并協助礦山生產經營企業調查、了解礦震的性質、震感強度和范圍以及社會反應情況,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縣政府和市地震臺。
5.3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當某地出現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鎮(街)應急辦應當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及時上報縣政府和市應急局、市地震臺、臨沂市地震監測中心站。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謠傳、誤傳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的工作。
謠傳、誤傳發生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宣傳、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謠傳、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采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5.4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應當部署和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地震應急準備等應急戒備工作。
5.5鄰縣(區)地震應急
與我縣相鄰的縣(區)發生地震災害影響我縣,建(構)筑物遭受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地震臺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6附則
6.1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響應級別
地震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與其對應的響應級別分別為Ⅰ、Ⅱ、Ⅲ和Ⅳ級。
6.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災害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6.1.3 較大地震災害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6.1.4 一般地震災害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抗震救災工作。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可請求市抗震救援指揮部支援。
6.1.5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與響應級別(見表一)
表一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響應級別表
地震災害等級 |
分級標準 |
應急響應 初判標準 |
響應級別 |
應急處置 工作主體 |
人員死亡 (含失蹤)N(單位:人) |
緊急安置人員 |
地震 烈度 |
特別重大 地震災害 |
N≥300 |
10萬人以上(含) |
≥Ⅸ |
M≥7.0級 |
Ⅰ級響應 |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 |
重大 地震災害 |
50≤N<300 |
10萬人以下,0.5萬人以上(含) |
Ⅶ~Ⅷ |
6.0級≤M<7.0級 |
Ⅱ級響應 |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 |
較大 地震災害 |
10≤N<50 |
0.5萬人以下 |
Ⅵ |
5.0級≤M<6.0級 |
Ⅲ級響應 |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
一般 地震災害 |
N<10,地震災害指標均明顯小于較大地震災害標準,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損壞,造成較大范圍群眾恐慌。 |
4.0級≤M<5.0級 |
Ⅳ級響應 |
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 |
說明:1.分級標準中,達到其中之一即達到相應等級。 2.地震發生后,按照初判標準啟動響應,后期根據分級標準,適時調整響應級別。 |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政府批準發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各大企業應按《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規定制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6.3監督檢查
縣應急管理局(地震臺)應會同縣發改局(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按照《山東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規定,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大型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有效。
6.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