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場執法”典型案例
1、臨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2025年03月,市、縣應急管理局對臨沂某工藝品有限公司開展聯合執法檢查,通過查閱該公司監控視頻發現,2025年2月某日某時某分,該公司員工在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在車間進行焊接工件,執法人員對監控視頻影像證據材料進行固定。
該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和《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裁量細則)的規定,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常見的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等均屬于特種作業。特種作業潛在危險性大,作業人員操作不當,極易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對自己、他人及周圍設施造成嚴重危害。因此,有關從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本案中,執法人員在不直接接觸現場的情況下,通過電子證據對企業實施監管,非現場執法不僅是執法手段的技術升級,更是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路徑,通過技術手段推動安全監管從“人海戰術”轉向“數據管風險”、從“被動響應”轉向“主動防控”,從“單一監管”轉向“多元共治”。通過大數據分析,可以快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等隱蔽違法行為,避免傳統抽查的隨機性和滯后性,提升執法效率的同時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的干擾,同時也可以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強化企業內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