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審服發〔2020〕11號
各科室、各中介代理機構:
為統一規范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縣分中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重新修訂了《臨沭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現場行為規范……………………………………………3
二、保密制度……………………………………………………………5
三、檔案管理制度………………………………………………………7
四、監控室管理制度……………………………………………………9
五、評標專家現場行為規范……………………………………………11
六、巡查工作制度………………………………………………………13
七、代理機構工作規范…………………………………………………15
八、保證金管理辦法……………………………………………………17
九、評標專家管理制度…………………………………………………20
十、評標專家抽取制度…………………………………………………24
十一、服務區窗口工作人員工作紀律…………………………………26
十二、交易信息發布制度………………………………………………28
十三、專家抽取室管理規定……………………………………………32
十四、開標區管理制度…………………………………………………33
十五、開標紀律…………………………………………………………35
十六、評標(審)會議程序……………………………………………37
十七、評標(審)紀律…………………………………………………39
十八、評標區管理制度…………………………………………………41
十九、詢標程序…………………………………………………………48
二十、詢標室管理制度…………………………………………………49
二十一、計算機管理制度………………………………………………50
二十二、延時值班調休制度……………………………………………52
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職責
根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魯政字〔2016〕218號),制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職責。
1、交易中心應對招標人、委托人、采購人、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出具項目合法合規性材料的交易項目,辦理項目登記審核。
2、交易中心應當按照規定將招標人(采購人)提供的招標(采購)公告、招標(采購)文件等交易信息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
3、就對招標(采購)人(代理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和供應商等各方主體,交易中心為其辦理進場交易手續,統一安排 開、評標各項工作。
4、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規定查驗進場交易項目相關手續, 對受委托或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規定查驗 參與交易活動各方主體資格。
5、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保證金收退制度。完成項目交易后,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6、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受委托(授權)組織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組織使用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分庫)抽取專家,組織督促相關方確認交易結果,依據相關規定發出《中標通知書》。
7、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將交易服務過程中產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和音視頻等,按有關規定歸檔保存,并提供查詢服務。
8、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將各類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關變更信息等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及時在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發布,并同時按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 他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除外。
9、交易中心應做好開標、評標準備工作:
交易中心應做好開標、評標準備工作。檢查各類設施,確保開標室、評標室、專家抽取室、電子監察室、交易大廳等場地設施的正常運轉。
10、交易中心應維持交易現場秩序,監督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與開、評標各方主體的場內行為。主動監測、制止、糾正交易中發現的各方主體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通報各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記錄。
11、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做好開標、評標現場各項服務工作, 在開標、評標結束后及時檢查開標室、評標室內的設備完好情況, 衛生情況等。
12、交易中心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違規查看和向他人泄露各類投標人投標、投標保證金繳納等情況。不得違規查看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評標情況等應保密的有關信息。
二、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則
保密工作堅持積極防范的原則,確保秘密信息不外泄,保證招標投標工作順利進行,所有參加招投標活動的主體都必須遵守有關保密規定、紀律要求和本制度,承擔保密任務,嚴防泄密行為損害國家和集體經濟利益。
二、公文保密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法規,遵守保密紀律。密件、密品的收發必須嚴格履行登記、簽收、清退等手續;使用、保存密件、密品應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業務保密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1、不得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的其他情況。
2、不得在規定時間前抽取、通知專家,不得透露評標委員會人員名單,不得泄漏評標內容。
3、有關招投標文件、資料等在公開前應注意保密存放,不得隨意放置。項目結束后,應在一周內進行整理并移交檔案室或進行電子歸檔。項目歸檔后,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借閱。確有必要借閱或查看的,應辦理相關借閱或查看手續,重新歸檔時,檔案管理員經核查無誤后,辦理歸檔手續。
4、招標文件、評標辦法、邀請供應商、評委名單及其他應保密的資料,以及在制作過程中產生的廢品等要及時銷毀。
四、計算機信息保密
1、計算機內的未公布信息應注意保密。
2、嚴禁利用工具軟件下載上傳中心網站上的數據庫信息。
3、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維護密碼。
4、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或借用中心的微機、設備、軟件及相關資料。
5、嚴禁非工作人員訪問服務器文件數據。為保證中心數據庫的安全,必須安裝即時防病毒軟件和防火墻。
6、嚴禁利用評標室電腦連接U盤等外接存儲設備。
三、檔案管理制度
1、檔案的范圍、內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招投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出讓、產權交易等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數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業務資料,同時包括上級、本級及公共資源交易統一平臺延伸的各類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交易規則、制度、文件、會議資料和統計報表等資料。
2、檔案的要求
(1)凡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字跡工整、圖像清晰、簽字手續完備,確保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長期保存。
(2)業務科室指定專人負責招投標交易檔案原始記錄的收集、整理,卷內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順序排列,項目檔案按照年度項目編號順序進行和匯編目錄,業務科室應在每月25日前整理完畢并移交檔案室。電子檔案由業務科室負責下載有關檔案文件,妥善保存有關數據硬盤,硬盤存儲滿后及時移交檔案室存檔。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三個月內由會計整理、立卷,并由財務部門保存一年后移交檔案室。
(3)中心檔案室應在每年的九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立卷、裝訂和編制目錄工作,并制作檔案清冊,列明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應保管期限等。
3、檔案查閱辦法
(4)中心工作人員需查閱或復印公共資源交易檔案,應填寫《檔案查閱登記表》,并經中心負責人同意后方可查閱。外單位人員確需查閱或復印公共資源交易檔案,應填寫《檔案查閱登記表》,并經中心負責人簽字同意后方可查閱。
(5)業務檔案原則上不得外借,僅供交易中心查閱使用,確需外借的應由中心負責人同意批準。
(6)查閱檔案嚴禁在檔案資料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4、檔案的交接。檔案管理人員變更,應當編制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檔案名稱、卷號、冊數、已保管期限等。交接雙方按照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進行交接,并由相關科室派員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5、檔案存檔時間。嚴格執行有關國家規定,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中建設工程交易檔案永久保存。
6、本辦法適用于臨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檔案管理。
四、監控室管理制度
1、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管理科負責監控室的調配使用和管理。實時監控及音像錄制,確保監控設備運行正常。
2、為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實時現場監控音、視頻,根據交易中心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的意見,及時準確的提供有關內容。
3、調閱、復制交易音像資料,需提出書面申請,經中心領導批準后, 在監督人員陪同下在指定地點調閱。
4、監控機房內的計算機必須專機專用,保證網絡暢通,并定期檢查機房網絡線路及電路,防止電路短路造成設備損壞。不得擅自挪動、攜帶監控室的設施、設備。
5、開、評標期間,監控或監督工作人員不得脫崗,嚴格按規程操作,保持機房干凈整潔,注意防潮、防火,嚴禁吸煙,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6、進入監控室的工作人員要嚴守保密原則,不準以拍照、電話等方式向他人透露監控情況,不得使用監控計算機從事與監控無關的任何活動。
7、嚴禁無故中斷監控,嚴禁擅自刪除監控資料,嚴禁擅自拷貝、復制、外借或者播放監控記錄。
8、監控室工作人員必須確保交易活動監控記錄信息完整,定時進行備份,做好標識及時移交檔案室存檔。
9、行政監察、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和招標(代理)單位相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電子監控室的,應掛牌進入,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10、監督人員主動監測開標、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予以制止、糾正,妥善保留證據材料,通報相關主管部門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評標專家現場行為規范
1、評標專家應持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達專家休息室報到,接受相關人員核對身份。
2、進入評標區前,評標專家須將個人攜帶的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3、評標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外界聯系;確需對外聯系的,應經監督人員同意,并到評標區指定地點使用專用電話聯系。評標專家在評標結束前原則上不得離開評標區;確需離開的,應經相關監督部門書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做好登記。
4、與評標專家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專家應主動申請回避。
5、評標專家不得在評標前與招標人、投標人或監督管理人員接觸,不得有影響公正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
6、評標專家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評審,不得對其他評委施加影響,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
7、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有疑義,需要投標人進行說明的,應使用評標室內的變聲詢標系統。
8、評標專家應在形成書面評標報告并簽字后離開評標區,不得帶走與評標有關的資料。
9、在評標工作中,評標專家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對評標報酬有異議或其他個人利益為由妨礙評標工作正常進行。
10、評標專家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他人打聽或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投標文件評審情況等有關保密的信息。
六、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人員
交易中心組成巡查小組,巡查人員由有關科室工作人員組成,交易信息管理科牽頭。
二、巡查時間
巡查工作在開評標期間,以“全天候、全方位”的方式進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員要全面、客觀、公正地開展巡查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科長處理,情況復雜的向中心領導或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2、巡查需填寫巡查工作日志,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如實記錄。
四、巡查內容
1、對項目的開標、評標區域進行巡查,監測、制止、糾正違反中心現場管理制度或違法違規的行為。
2、進場交易項目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交易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
3、招標人、代理代理機構、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評委會成員等交易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的履職和遵紀守法情況。
4、代理代理機構人員規范佩戴胸牌、身著編碼服裝情況和場內行為。
5、代理代理機構進入評標區人員數量、設備儀器情況,按有關規定組織開標會議情況以及開標過程是否合法合規,組織是否嚴密。
6、開標區、評標區、代理服務區器材、設備、設施、網絡等運行情況。
7、參加開、評標項目公證員履職和遵章守紀情況。
8、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遵守交易管理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以及工作效率、服務質量等。
七、代理服務規范
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實施條例、《山東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發改公管〔2018〕1359號)和《臨沂市財政局關于印發臨沂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三方評價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臨財采〔2020〕14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進入臨沭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的代理服務行為,保障交易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公開、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務秩序,制定本工作規范。
1、本工作規范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法人企業進入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服務業務的代理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應當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相應的工作人員。法律、法規對設立代理機構有其他許可條件要求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代理機構從事代理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在其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業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代理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代理活動相 適應的業務知識、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的,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執業資格。
4、凡在交易中心開展代理服務業務的代理機構,應當確定駐交易中心承擔相關代理服務的工作人員。將代理機構及工作人員相關信息錄入交易系統。
5、代理服務機構不得收取代理服務費以外的費用。
6、在執業過程中,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 轉報有關監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7、代理機構應當接受市交易中心、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代理行為的現場監督管理。
8、交易中心對代理服務機構進行定期評價。具體內容見《交易中心對代理機構服務質量情況評價表》。
9、代理機構評價辦法另行公布。
八、保證金管理辦法
1、交易保證金是指投標人按照交易文件規定的形式和金額遞交、約束投標人或競買人履行其投標義務的擔保,包括投標保證金、競標保證金等。
2、交易保證金實行專用賬戶管理。
在工程建設項目、產權交易等招投標交易活動中,招標人委托交易中心開設指定賬戶并對外公開,負責交易保證金的收取、退還、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活動中,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登陸交易系統,通過競買保證金支付模塊向保證金專用賬戶足額交納競買保證金。國有建設用地主管部門對土地競買保證金有專門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3、交易保證金的設定。
(1)交易文件和公告中應當明確交易保證金專用賬戶的戶名、開戶銀行、賬號、繳納方式、繳納金額、到賬截止時間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2)交易保證金的繳納方式和繳納金額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4、交易保證金的繳納。
(1)投標人(競買人)按照系統自動生成的賬號(子賬號) 繳納保證金,每一個項目(標段)或者宗地對應一個賬號。
(2)投標人(競買人)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僅限當次交易項目(標段)或者宗地有效,不得重復替代使用。
5、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招標人(代理機構)登錄交易系統自行查看(打印)保證金入賬明細。
6、交易保證金的退還
(1)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①正常退還程序
未中標保證金:中標公示期滿5日內,由業務科室通過系統提交未中標單位的保證金信息,經財務科、交易中心負責人確認后,銀行通過系統自動退款至企業繳款賬戶。
中標保證金:中標單位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退還。業務科室通過系統提交中標單位的保證金信息,經財務科、交易中心負責人確認后,銀行通過系統自動退款至企業繳款賬戶。
②異常退款
因投標人信息變更、賬戶凍結等多種原因導致保證金暫時無法退還的,投標人需提供相關證明,收款人通過系統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審核,確認通過后銀行通過系統自動退款至投標人繳款賬戶。
(1)政府采購保證金退還
未中標保證金: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保證金。
中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投標保證金。
7、保密規定。
交易中心應與合作銀行簽訂保密協議,合作銀行應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證金管理信息系統對接。
8、從事保證金管理的部門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有關職責造成泄密的,按照《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執行。
九、評標專家管理制度
根據《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魯政字〔2016〕218號)和《山東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2017年)制定。
一、專家紀律
專家在評標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工作紀律,在進入評標區前,應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存放指定位置。任何時候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評標評審資料。
二、專家權利
評標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約請,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查閱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文件等資料。對交易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問題,有權要求相關交易主體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標評審,提出評標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四)對評標評審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以書面方式闡述不同意見和理由;
(五)按照規定獲取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勞務報酬;
(六)抵制和檢舉評標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專家義務
評標評審專家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要求參加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活動;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擇優的原則,根據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標評審,并承擔個人責任;
(三)遵守評標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四)對評標評審過程保密,不得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五)及時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者舉報評標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
(六)配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質疑、投訴、申訴、復議和訴訟等事項;
(七)參加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專家暫停一年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內不得以專家名義參加評標評審活動:
(一)不按時參加評標評審2次以上,或隨機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參加的;
(二)個人評標評審意見2次以上被要求復議,且被證實評標評審工作存在明顯錯誤的;
(三)被招標人3次以上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不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專家誠信管理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入誠信記錄,并統一納入專家信用信息庫:
(一)明知應當回避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評標評審的;
(三)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評審程序正常進行的;
(四)不按照評標評審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評審的;
(五)在評標評審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不正當行為的;
(六)拒絕在評標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的;
(七)不協助、不配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調查工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評標評審行為。
六、專家黑名單管理
評標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有關部門,取消其專家資格,列入中心“黑名單”,3年內不再聘用,并在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公告。
(一)以虛假材料騙取評標評審專家資格的;
(二)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三)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
(四)在評標評審結果確定之前,泄露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參與的評標評審項目的;
(五)詢問招標人代表傾向性意見的;
(六)泄露評標評審文件、評標評審情況和在評標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評標評審結果的行為。
七、專家回避制度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投標人的董事、監事,或者是投標人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評標評審活動前3年內與投標人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可能影響評標評審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招標人、中心工作人員發現專家與參與評標評審活動的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十、評標專家抽取制度
一、設立專家網絡抽取終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對安全、獨立的專家抽取場所;
(二)有相應的硬件設備與網絡環境,具備電腦隨機抽取、語音自動通知、密封打印名單等功能;
(三)有健全完善的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管理辦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二、專家網絡抽取終端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并定期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專家網絡抽取終端的使用情況。
三、凡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活動所需專家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從全國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法律法規對專家抽取與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通過專家網絡終端抽取專家。
專家抽取的范圍,可根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額度、技術復雜程度、專業性特點、所在區域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立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六、專家的抽取時間應當在評標評審活動開始前半天或前1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2天。
七、專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執行:
(一)進場交易的公共資源項目,由招標人填寫《評標評審專家抽取登記表》;
(二)招標人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監督下,隨機抽取評標評審專家,共同簽字確認。
(三)評標評審活動開始時,由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招標人現場核對專家名單,并組織專家進入評標評審室。
八、對同一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評標評審,來自同一單位的專家只能為1人。
九、預定的評標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標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補充抽取專家。發生無法及時補足專家情況的,招標人應當立即停止評標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評標評審文件,擇期重新按程序組織評標評審。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后,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專家:
(一)國家和省專家庫沒有符合條件專家人選的;
(二)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招標(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難以確定合適專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隨機抽取無法正常進行的;
(四)法律法規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評標評審專家名單在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前應當嚴格保密。評標評審活動完成后,招標人或者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當將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十一、服務區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1、上下班考勤規定。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和請銷假制度,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崗;必須實行AB角制度,不得出現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崗造成的業務不能辦理的情況。
2、工作紀律。工作人員應嚴格做到工作時間不在辦公電腦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行為,不得大聲喧嘩、串崗。遵守廉政規定,不得接受辦事單位或人員的宴請和饋贈禮品等。認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或節假日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關閉計算機、打印機等電子設備電源,注意防火防盜。
3、工作人員職責:
(1)負責接待到服務窗口辦事的交易各方主體,對申請人現場或網上申報手續和申請事項進行現場或網上辦理,凡申報材料齊全的要直接受理;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要對所需提供手續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能即時辦結的須即時辦結;
(2)實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和微笑服務,努力做到服務零距離、辦件零差錯、效能零投訴,為交易各方主體提供熱情高效、優質便捷的服務;
(3)工作人員工作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主動向主管領導反映,積極協助解決遇到的問題。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4、服裝禮儀規定。工作人員在上班期間應坐姿端正,舉止大方;應當按要求統一著裝,佩戴胸牌,使用文明禮貌用語,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
5、衛生責任制度。工作人員應自覺維護窗口的辦公環境,保持窗口整潔。
十二、交易信息發布制度
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2019年11月財政部令第101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0號)、《拍賣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制定。
1、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必須公開或可以公開的招標(交易)公告、資格預審信息、公示信息、成交確認信息、變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2、發布是指通過指定的媒介將信息向社會進行公告的行為。
3、招標(采購)人按照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成交確認、變更公告等信息提交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及時發布。
4、招標(采購)人提交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內容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其中: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公告
①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訪問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②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中標候選人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
③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④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有招標人和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⑤ 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項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的內容必須一致。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內容與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內容不一致,應當及時糾正,重新發布。
⑥ 招標公告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縮小公共資源交易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范圍。
⑦ 發布招標公告不應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為10日)。
(2)政府采購公告
①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供應商資格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標人應當提供的投標文件的組成和格式;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②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采購項目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供應商資格要求,及審查標準、方法;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標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和格式;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③中標、成交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或者標的的基本概況;評審專家名單;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公告應當載明項目報批情況,出讓人的名稱和地址,出讓用地的面積、界址、空間范圍、現狀、使用年期、用途、規劃指標要求,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索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投標、競買保證金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國有建設用地主管部門有專門規定的執行其規定。
(3)國有(集體)產權掛牌、拍賣、競價和招標公告應載明項目報批情況、標的情況、交易方式、價格(掛牌)、報名地點和時間、標的展示時間和地點、咨詢地點和時間、交易時間、報名條件、辦理手續和其他必須載明的事項。
5、工程建設項目交易信息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擬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礦業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信息由出讓人擬定,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提交交易中心發布。
6、國有(集體)產權交易信息由委托人或其代理機構擬定。
7、各行業監管部門指定的媒體(網站)、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為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指定媒介。
8、已發布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有錯漏或變動,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發布變更公告及時糾正。變更公告必須與所更正的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發布的媒介一致。
十三、專家抽取室管理規定
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市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系統建設、運行使用和日常維護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評標專家的動態管理;
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專家抽取室。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專家抽取室的,需經專職人員對其身份進行核對確認并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進入;
三、未經專家抽取室專職人員許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抽取室辦公設備,不得隨意查閱、涂改、復印、摘抄、攜帶有關資料。需領取的有關資料,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四、未經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書面批準,任何人不得外借、外傳(復制)評標專家的相關信息、資料;
五、加強日常管理,落實保密制度,服務熱情周到。
十四、開標區現場管理制度
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一、開標會議開始前,招標人(代理機構)應提前30分鐘到達指定開標室,并負責清場,組織投標人進場,填寫相關表格,交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檢查,并作為項目招標資料存檔備查。開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錄人及行政監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或公證人員)應全程參加開標活動,并認真履行相關職責。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業務科室負責開標活動的見證服務工作,檢查設備運轉使用、見證代理機構履職情況。
二、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準時參加開標活動,投標截止時間后提交的任何投標文件及材料不再接受。
三、開標會議由招標人(代理機構)主持;各投標人與會人員原則上不超過3人。
四、招標人(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時間按時宣布開標開始和開標紀律,并公布開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錄人、(公證人員)等有關人員工作單位、姓名。
五、開標人按照遞交標書的時間順序點名確認投標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員到場情況,并在現場監標人員的監督下核實其身份證明。
六、采用人工唱標的項目開、唱標前,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監標人員與被檢查的投標人應對檢查結果確認無誤后簽字。由招標人按照遞交標書時間的逆順序,一般按照技術標、商務標順序逐一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繳納情況、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約定的其他主要內容。唱標必須準確完整,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評標時不予承認。唱標人對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的有關內容應各唱兩遍。
七、采用電子唱標的項目,開、唱標前,由監督機構或公證執業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并與相應的投標人對檢查結果確認無誤后簽字確認,按照遞交標書時間的逆順序,一般按照技術標、商務標順序逐一解密后,由唱標系統自動唱標,唱標后打印開標記錄表,投標人簽字確認。
八、設有標底的項目,開標人公布標底。
九、開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錄人等有關工作人員對開標記錄進行簽字確認。招標人自愿聘用公證的,公證執業人員應依法對開標活動全過程進行公證記錄,并出具公證文書。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十、開標會場不得大聲喧嘩,與會人員應主動將手機等通訊工具關閉或設臵為靜音狀態,不得在場內隨意走動;投標人如有疑問,應舉手申請并經開標人同意后發言;如有質疑、投訴可在會后向招標人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質疑、投訴或舉報,但不得在開標會場吵鬧、滋事。
十一、開標會議結束后,進入評標階段,所有與會人員離開開標室到等待區等候。
十五、開標現場紀律規定
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
一、開標會議開始前,招標(代理)人應負責清場,參加會議的人員憑身份證、投標單位委托書等相關證明進入現場,凡與開標無關人員應退出會場,未經許可,不得進入。
二、投標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招標文件明確要求的其他人員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準時參加開標會議;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或中途離開,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討論、大聲喧嘩或在會場內隨意走動;要愛護公物,不得吸煙、隨地吐痰;所有參會人員自覺關閉通訊工具,不得接聽或拔打移動電話。
三、投標人如有疑問,應舉手申請并經開標人同意后發言;如有質疑、投訴,可會后向招標人或有關監管部門提出書面質疑、投訴或舉報,但不得在開標會場吵鬧、滋事;對蓄意干擾、破壞和影響會場秩序的單位和個人,工作人員有權將其清退出場,作為不良記錄登記在案。
四、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禁止以串標、圍標、行賄、弄虛作假、以他人名義投標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
五、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并對所提供有關證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開標人、唱標人、監標人、記錄人及有關監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公證人員應全程參加開標活動,并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七、開標會議結束后,投標人代表應立即離開現場,在等候區等候評標結果,禁止以任何借口進入評標區和接觸評標委員會成員。
十六、評標(審)會議程序
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實施條例、規章等制定。
一、招標(代理)人宣布會議開始,并按評標(審)委員會組成人員(以下簡稱評委)名單核對評標專家身份,組織評委及與會監管等工作人員簽到。
二、招標(代理)人或相關監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宣布評標(審) 紀律,征詢評委有無回避申請,評委簽署《評標(審)委員會成員承諾書》。
三、評標(審)委員會按規定確定評委會組長。
四、招標(代理)人介紹工程(項目)情況、招標(資格預審)文件主要內容和評標(審)辦法及開標情況,分發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書。
五、評標(審)委員會組長召集評委,按照系統自動分配的賬號密碼登錄系統,按照招標(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評標(審)辦法,逐個對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書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需進行詢標的,評標委員會應事先共同討論確定詢標題目及內容。
六、評委獨立對技術標進行評審,對各投標(資格預審申請)書評標(審)得分的計算、復核、匯總工作由系統自動統計。
七、評標(審)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作出處理或向招標(代理)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評標(審) 委員會組長、相關監管部門的監管人員或招標(代理)人發現個別評委評分與大多數評委評分差異過大,有權要求該評委進行復核并作出解釋,并做好記錄,也可事后提請相關監管部門對其評標(審)結論進行后評估。
八、評標結束后,評標(審)委員會組長匯總評審結果、形成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成員使用電子簽名確認后提交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
九、招標(代理)人宣布會議結束。
十七、評標(審)紀律
根據《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實施條例、規章等制定。
一、評委應準時在指定的評標室參加評標(審),不得遲到、早退、無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評標(審)活動應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與評標(審)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會場,不得攜帶任何通訊工具進入會場;
三、評委出席評標(審)活動,應提交身份證明,依法接受中心工作人員和有關監管人員的核驗和監管;
四、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評委,應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五、評委在評標(審)過程中,應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對每份投標(資格預 審申請)文件進行獨立評標(審),提出評標(審)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不得向招標(代理)方探示授標意圖,不得將對投標人的個人成見帶入評標(審);
六、參與評標(審)會議的評委及監管等有關工作人員,應佩帶胸片標識入座。嚴格遵守保密原則,不得復印或帶走與評標(審)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向外透露與評標(審)有關的情況;
七、評標(審)活動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審)過程和結果。招標(代理)人在介紹招標項目情況時以及評標(審)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待授標傾向或推薦投標單位;
八、評委和有關工作人員如有特殊情況,需暫離評標(審)會議現場的(但不得離評標區),應事先征得有關監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或招標(代理)人同意,方可離開;
九、有關監管部門現場監管人員或招標(代理)人應及時制止和處理評標(審)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評委及有關工作人員應自覺抵制并堅決反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評委及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和專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評標(審)會議結束后,評委和監管工作人員可離開會議現場。招標代理機構應該及時檢查并關閉評標室電腦、電子設備以及電源開關,在確認無誤后離開評標室。
十八、評標區現場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開評標場地使用管理,保障現場開評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根據《山東省公共資源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結合臨沂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交易中心開評標場地(以下簡稱“場地”)由開標區、評標區、專家抽取室、電子監控室、詢標室、信息發布大廳等功能區組成,主要用于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開標、評標活動。交易信息管理科負責評標區的見證、服務工作。
三、交易中心負責現場管理協調、場地服務保障和設施設備維護工作。
四、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程序組織開、評標活動。在場地使用前,應確認現場設施和電子設備完好、狀態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開關設備,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使用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并向交易中心報備。
五、進場各方交易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和配合交易中心的統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覺愛護公物,維護社會公德。評標區禁止吸煙。
六、交易中心開評標場地采用預約制度,交易中心負責登預約、安排、調整開評標場地。
七、項目登記進場后,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在發布交易公告時申請預約場地。申請場地時應如實填寫項目信息、使用時間和潛在投標人預估數量、評標室席位、隔夜住宿需求等。
八、進場交易項目通過全流程電子化方式進行,鼓勵招標人、代理機構、投標人無需到開評標現場參加交易活動。若確需投標人現場提交樣品、演示、答辯或開評分離需要封存標書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在申請場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說明。
九、交易中心按照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申請合理安排場地。開標場地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發布大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發布。
十、項目需要變更場地或項目終止取消場地預約的,應提前1個工作日聯系交易中心。
十一、交易中心開評標場地內工作人員統一身份識別。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穿著統一著裝、佩戴工牌。
十二、參與開標活動相關人員應按公布的開標場地信息,到指定的開標室開標。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在既定開標時間30分鐘前到達開標現場,做好開標前各項準備工作。
十三、項目開標前,若預計到場投標家數較多,或標書、樣品較多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提前向交易中心報告,做好相關預案,增派開標輔助人員,保證開標活動有序進行。
十四、交易中心評標區實行封閉式管理,所有人員進入評標區須通過出入和身份核驗,并在指定評標室或指定區域活動。
(一)現場工作人員。交易中心現場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評標區的,根據系統授權和出入登記后進入相應工作區域。
(二)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在系統中錄入身份信息,通過身份核驗后進入指定評標室。原則上每個項目安排2名負責組織評標工作人員。確因項目重大、評審程序復雜等原因,可向交易中心申請增加1-2名輔助工作人員。
(三)評標評審專家。從省綜合專家庫隨機抽取的參與當天評標活動的評標評審專家,在評標區入口存放通訊設備,領取專家出入證,通過身份核驗后進入指定評標室。
(四)業主確定評委(含業主評委,省庫外抽取、推薦評委)。項目單位遞交介紹信,領取出入證件后,通過身份核驗后進入指定評標室。業主派代表參加評委,5名評委的項目可派1人參加,7名評委的項目不超2人參加。
(五)如果委托公證的,必須為2人,至少1人具有公證執業資格。
(六)其他人員。技術、物業等其他人員應在出入口進行登記,經交易中心現場工作人員確認后進出評標區。以上所有在系統中錄入的人員身份信息在開標后一小時前均可錄入,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及時完成錄入。
十五、現場監督人員、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評標評審專家、業主確定評委通過身份核驗只能進出評標區一次。項目評標結束后,評標室內相關人員應統一離開評標區。如有出評標區看樣品等事項出入評標區的,需要向交易中心備案。
十六、因項目評審或其他特殊事項需要中途離開評標區的,應經監管部門或現場監督人員同意。現場工作人員登記進出時間和進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監管人員或公證執業人員、交易中心工作人員的見證下進行。
十七、進入評標(審)程序后,評標(審)現場封閉,任何人員不得隨意出入,評標(審)期間不得與外界聯系,各評標室人員不得隨意出入所在評標室,不得相互串崗,不得在評標室外談論與評標事項有關內容。
十八、招標人需要在評標(審)前介紹項目背景和技術需求的,應當事先提交書面材料,交由代理服務機構代為宣讀。介紹內容不得存在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書面材料作為招標項目文件隨其他文件一并存檔。
十九、代理服務機構要如實記錄評標(審)專家的意見,不得在評審記錄中篡改評標(審)專家的評審意見和評審結論;不得有任何傾向性或虛假性陳述或說明;不得違反規定向外界泄漏任何有關評標(審)情況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違反招標規定的行為。
二十、評標(審)專家需嚴格按照評分細則獨立評標(審)和公正評分,做到客觀、公平、公正,不得發表與評標(審)項目無關的任何言論,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對其他評委施加影響,如發現授意、暗示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自覺抵制并應向行政監管部門、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舉報。
二十一、評標(審)專家和代理服務機構不得干預或者影響正常評標(審)工作,不得發表具有傾向性、引導性意見,不得修改或細化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審)程序、評標(審)方法、評標(審)因素和評標(審)標準,不得接受供應商主動提出的澄清和解釋,不得征詢采購人代表的傾向性意見,不得協商評分。
二十二、需要二次報價的在開標室進行二次報價。二次報價表需由報價單位授權人員簽字按手印確認后作為評標(審)資料留存。
二十三、進入評標區的所有與項目評標有關人員應將各類背包挎包、通訊工具(含智能手環、手表、手機)、網絡設備、錄音錄像設備等統一存放在評標區外的專用儲物柜內,嚴禁帶入評標區,評標過程中如需使用錄音錄像設備應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請,經登記后方可攜帶。
二十四、項目演示需使用筆記本電腦、無線路由器等設備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提前與交易中心工作人員聯系領取,評標結束及時歸還。
二十五、因項目評標需要,需上網查詢有關信息的,應提前向交易中心遞交申請,交易中心留存查詢頁面歷史記錄。
二十六、進入評標區人員就按照規定正常使用計算機,不得連接、使用任何移動存儲設備,私自更改計算機網絡設置,不得使用手機及各種通訊軟件(QQ、微信、微博、郵箱等),不得瀏覽無關網頁。如遇特殊情況確需使用通訊工具對外聯系的,使用交易中心內線電話,也可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管人員同意后,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專用電話。
二十七、參與評標(審)活動的所有人員未經工作人員允許,不得擅自開啟和使用評標區內電子設備,不得未經同意私自接入外網。評標(審)結束后代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需關閉相關電子設備,關閉評標室電源。
二十八、評標(審)需詢標時,一般采用書面或語音形式進行,由招標人(或代理服務機構)填寫《詢標通知單》,寫明詢標對象、詢標內容、詢標形式等,與評標區專職管理人員聯系落實詢標事宜。評標區專職服務人員應安排好具體詢標室,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采用書面形式詢標的,詢標答復文件由招標代理工作人員在監管人員的見證下進行。采用語音形式詢標的,由招標人(或代理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在評標室內,按《詢標通知單》確定的詢標順序,逐個通知詢標對象,并記錄通知情況。特殊項目,確需投標企業人員進行當面問答詢標的,經行政監督部門現場監管人員同意后進入評標室,并做好詢標記錄。
二十九、項目需現場演示、答辯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提前1個工作日向交易中心遞交申請。項目演示需使用筆記本電腦的應報交易中心批準或向交易中心申請借用。
三十、進場交易項目規定需提交大型樣品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提前將有關樣品數量、尺寸等要求告知交易中心,按交易中心安排的時間和地點運輸、擺放。
三十一、樣品需要安裝演示的,需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組織好投標人有序安裝擺放。
三十二、進出搬運投標樣品不能影響其他評標活動正常進行,做到文明搬運。如在搬運過程中對交易中心場地、物品造成損壞,由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負責賠償。
三十三、評標結束后,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立即將樣品搬離評標區。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立即搬離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搬離。逾期仍不搬離的,交易中心將直接進行處理。
三十四、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應妥善處置投標人提交的樣品或其他資產類物品。
三十五、進場交易項目評標評審時間原則上應在當日18:00前結束。預計不能按時結束的,應在當日17:00前提出申請,經交易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長至22:00。超時仍未完成評標工作的,應當充分征詢評標(審)專家和所有工作人員健康狀況和加班意愿,對需要休息的相關人員引導至評標區內專家休息室休息。不在評標區內休息的,需提出解決方案,應經監管部門或現場監督人員同意,隔日在工作時間延續評標工作。
三十六、項目當日評標評審因超時未結束,應經監管部門或現場監督人員同意進行封標的,項目單位或代理機構工作人員應在現場監督人員監督下將評標室封閉并張貼封條。
第八章評標評審延時管理
三十七、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交易中心及時予以糾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視情節報告行政監督管理或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給予暫停或終止進場從業資格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九、詢標程序
詢標由評標(審)委員會負責,并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明確詢標提綱。評標(審)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入選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在審查投標文件的基礎上,就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不一致、不完整、明顯算術錯誤或有疑問而需要投標人予以澄清或解釋的內容,形成書面詢標提綱和詢標單位順序。
二、組織詢標。評標(審)委員會按詢標提綱進行詢問,被詢標人在評標(審)委員會指定的工作人員引導下,按序進入詢標室指定的位臵,通過變聲系統,進行澄清或解釋。特殊情況,被詢標人無法通過變聲系統進行詢標時,經現場監管人員同意,按序進入評標室當面進行澄清或解釋。被詢標人澄清或解釋的內容由評標(審)委員會指定的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也可作書面回復,并經評標(審)委員會與投標人雙方簽字確認。
三、形成書面詢標意見。評標(審)委員會根據詢標情況作出書面詢標意見,并記錄在書面評標(審)報告上。
二十、詢標室管理制度
一、被詢標人必須是評標(審)委員會指定單位的相關人員,人數不得超過2人。
二、被詢標人必須主動向評標(審)委員會指定的工作人員出示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按照工作人員的引導在指定的位臵接受詢標。特殊情況,被詢標人無法通過變聲系統進行詢標時,經現場監管人員同意,按序進入評標室當面進行詢標。
三、評標(審)委員會應按詢標提綱進行詢問,被詢標人應按照評標(審)委員提出的問題認真回答,不得回答與詢問無關的問題。
四、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詢標書面記錄,被詢標人在評標(審) 委員會明確告知詢標過程已經結束時應及時離開,擅自離開不接受 詢標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到達詢標室接受詢標的,由評標(審)委 員會做出處理決定。
五、詢標雙方應對詢標書面記錄進行簽字確認。詢標書面記錄是否作為評標(審)的依據,由評標(審)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作出書面詢標意見,并記錄在書面評標(審)報告上。
六、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通知、引導和記錄工作。
二十一、計算機管理制度
一、中心應明確專人管理計算機網絡,做到專人管理,專管專用、責任到人。
二、計算機網絡控制室必須做到房間獨立、系統獨立、人機分離,防火、防水、防潮、防靜電、防蟲蝕、防竊聽、隔音、隔光等。
三、中心計算機系統必須定期升級、殺毒、定期組織檢修,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組織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檢測。
四、中心計算機實行內外網隔離,嚴禁在上內網的同時接入互聯網,以免造成信息泄露或因病毒侵入而引起網絡癱瘓或其他損失。違者,追究相關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責任。
五、中心電子監控系統管理按監察部門要求執行。
六、對于聯網計算機,需安裝其它軟件時,須向中心綜合信息科提出申請,經中心領導批準后由相關專業人員負責安裝。
七、除負責硬件維護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所使用的計算機或相關的設備。
八、各類數據必須定期備份,重要數據應進行雙機備份。
九、輸入計算機系統的各種信息,涉密的應做到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將信息載體帶出中心,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十、工作人員必須按要求和規定,科學、及時、準確、全面地采集、輸入、輸出信息,為中心領導及有關部門決策提供信息資料。
十一、未經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計算機;禁止外來人員操作、使用內部電腦設備,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造成設備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十二、嚴禁利用計算機進行違法活動,嚴禁工作期間利用計算機進行炒股或玩游戲。
十三、未經中心綜合信息科允許,不得擅自進出機房,不得隨意更改機房設備的各項配臵或安裝軟件。
十四、工作人員調動時,必須經中心計算機網絡管理人員檢查所屬計算機安全使用情況,確認后方可調離。
十五、下班后必須關閉計算機電源。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當事人及直接領導責任:
(一)自選安裝和使用未經許可的軟件(含游戲)。
(二)擅自使用他人計算機或通過他人的計算機從事違反中心規定的活動并造成不良影響或計算機損壞的。
(三)擅自更改計算機IP、用戶名設定的。
(四)未及時檢查或清潔計算機造成損壞的。
(五)接入內部局域網的計算機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計算機未經中心領導同意鏈接互聯網的。
(六)發布不健康的、反動信息的。
(七)通過中心網絡攻擊內部或者外部的任何設備或個人的。
(八)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刪除他人計算機中各種資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計算機安全使用要求的行為。
二十二、延時值班制度
為做好評標區延時值班,維護進場交易活動秩序,保障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評標區延時值班,是指在工作時間內沒有完成開評標工作,需要中心員工下班后值班,負責維持加班期間工作秩序,處理特殊情況。延時值班時可以適當安排值班人員調休。
第二條延時值班由中心按月提前排出值班表,報中心領導審查通過后執行。
第三條值班人員要嚴格按照工作紀律做好評標區的延時值班,維護好評標區的秩序,檢查評標區衛生,做好門禁卡和投影儀遙控器等物品的回收。
第四條值班人員在值班結束后要考勤,有關科室統計值班記錄,月底匯總考勤情況,累計8小時,單獨安排調休一天。
第五條因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半天向中心提出,中心安排其他人員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