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交政字〔2023〕6號
有關科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2023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2023年5月28日
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實施方案
根據上級關于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有關部署,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狠抓國務院安委會“十五條硬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條”創新措施落實,深化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事前預防治理模式,通過夯實行業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突出道路運輸、公路運輸、水路運輸、交通工程建設、鐵路沿線環境治理等高風險領域,聚焦可能導致群死群傷的重大事故隱患,認真做好排查整治,著力從根本上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著力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以全面構建高水平“六位一體”監管格局保障交通運輸行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行動,全面摸清并動態掌握重大事故隱患底數。推動交通運輸行業嚴格執行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強化重點事項執法檢查,實現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的標準化、規范化。推動企業主要負責人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落細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崗位責任,實現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水平明顯提高。按照“屬地管理”和“三個必須”要求,認真履職盡責,精準嚴格執法,積極主動控風險、除隱患、遏事故,發現問題的意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明顯提高。推動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重大事故隱患得到系統治理、重大風險防控水平明顯提升,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有力保障。
三、專項行動主要內容
(一)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切實提高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的質量
1.推動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帶動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落實。要認真對照《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清單,明確從主要負責人、各分管負責人(含安全總監)、部門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含勞務派遣人員、實習生等)的安全生產崗位責任。組織制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各分管負責人(含安全總監)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和本次專項行動任務清單。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總監委派和雙重領導等制度,專項行動期間,企業安全總監要將重大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向業務科室進行專項述職。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根據需要聘請行業領域高水平第三方機構、安全專家強化技術指導,精準查找、科學治理重大事故隱患。建立健全內部考核獎懲機制,督促一線從業人員嚴格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堅決杜絕“三違”行為。
2.對標對表開展自查自改。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學習《山東省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指南》和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制定實施本企業排查整治具體方案,在自查自糾階段結束后公開作出重大事故隱患“清零”承諾。嚴格落實《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實行閉環管理。對自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做到責任人、措施、資金、期限和預案“五落實”,并向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完成由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總監簽字銷號。要認真汲取省內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迅速組織排查整治本企業同類事故隱患。專項行動期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季度帶隊對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至少開展1次檢查,涉及交通危險貨物運輸、交通旅客運輸、交通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每月至少開展1次檢查。
3.組織對動火、有限空間、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開展排查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深刻汲取近期違規動火事故教訓,組織開展1次全員安全警示教育活動。嚴格按照《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和行業相關法規規定要求,組織制定并嚴格落實電氣焊和其他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督促作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明確現場監護人員,做到未審批不作業、無監護不作業、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作業。組織對電氣焊等設備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嚴禁帶病作業,禁止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電氣焊設備。組織對動火等危險作業人員以及易產生重大事故隱患的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落實崗位責任情況進行1次全面排查。嚴禁聘用和招請未取得相關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明確“誰招請無證人員,誰負責任”的管理制度。
4.組織對外包外租等生產經營活動開展排查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針對本企業生產經營項目和場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類似方式)情況組織開展1次全面排查,做好情況摸底。要形成并動態更新外包外租工作清單,主要內容包括:承租承包企業名單、機構信用代碼證號、主要負責人信息、業務類別、資質資格、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提供服務及人員設備情況等。重點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雙方是否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是否清晰,是否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信用注冊自評工作,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等事項。要將外包外租等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加強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5.組織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開展排查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專題組織對《山東省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檢查指南》和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進行全員培訓,使全體員工掌握隱患排查相關技能。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情況自查,重點排查整治未規范制定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培訓內容針對性、適用性不強,培訓范圍未全員覆蓋,培訓過度依賴第三方機構,培訓搞形式、走過場、未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甚至弄虛作假等問題。
6.組織對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情況開展排查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要聚焦行業監管部門相關安全生產規定要求、企業安全制度措施,組織做好逐條對照、逐項落實,堅決避免“有制度不執行”或“口頭執行、紙面落實”等問題。重點排查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制度落實,定期排查權屬單位、管理單位、承租承包單位、相關第三方機構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信用注冊、信用承諾、信息填報和動態更新情況,以及執行安全生產信用激勵懲戒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排查典型事故和重大險情案例警示教育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排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情況;重點排查落實安全生產診斷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排查有獎舉報及“公示牌”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排查承包承租單位及勞務分包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統一管理要求落實情況等。
7.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根據本行業領域事故和應急處置特點,7月31日前至少親自組織開展1次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組織做好預案培訓,加強預案效果評估,做好預案調整優化。全體從業人員應熟知安全逃生出口、避災路線,提高從業人員應急避險意識。
(二)強化行業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1.積極主動擔責履責。各單位要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任務分工》《臨沂市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以及《臨沭縣交通運輸局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清單》《臨沭縣交通運輸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安全生產職責清單(試行)》文件要求,切實履行行業安全監管和執法職責,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要以頑強的斗爭精神、過硬的素質能力及時發現并查處本地區、本領域企業的非法違規問題,堅決整治安全監管執法“寬松軟虛”,倒逼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2.強化屬地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嚴格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要親自帶頭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統籌推動各項工作。認真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把安全生產納入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重要內容,專題學習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和“八抓20條”創新措施,全力推進構建交通運輸“六位一體”監管格局,提高統籌發展和安全的能力。強化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嚴格抓好規劃、立項、審批、設計等源頭環節的安全把關。強化網約車、網絡貨運等新業態新領域安全監管,針對本地區本領域安全監管薄弱環節,研究制定針對性防范措施。研究治本措施,大力實施源頭治理、依法治理,推進交通運輸重點領域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建設,加快“機械化減人、自動化換人、智能化無人”進程,提高交通運輸本質安全水平。
3.提升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檢查標準化水平。縣局按照上級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要求,制定本次整治行動的重大事故隱患清單和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各單位可結合工作實際,進一步補充完善相關整治內容,作出統一指導,推動檢查工作標準化,重點解決“不會查、查不出隱患”等問題。要在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任務基礎上,組織開展對客運包車、工程建設等高風險領域重點企業開展安全診斷,做好情況評估。要根據安全診斷情況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不斷規范優化企業自查清單和監管部門檢查清單。
4.強化專項排查整治行動的宣貫培訓。要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宣傳解讀和指導幫扶,宣講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意義,指導督促企業明白“查什么、怎么查”,確保對重大事故隱患能查會改。各單位要組織開展監管人員、執法人員專題培訓,重點培訓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切實提升安全監管人員、執法人員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水平。
5.實施嚴格精準執法。要實施分級分類和差異化監管,依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及注冊情況、行政處罰頻次、亡人事故和重大險情情況,明確重點監管對象,組織優勢力量,開展精準靶向監管。對企業自查的重大事故隱患,已按規定報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鼓勵支持。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的,要堅持“視隱患為事故”,依法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并采取安全生產信用降級、市場禁限入等措施。對重大事故隱患屢查屢犯、拒不整改的企業要嚴肅處罰,列為行業失信并推送多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采取市場強制退出措施,同時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行業禁入規定。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國有企業及相關權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情形嚴重的,向具有干部任免權限的單位提出相關主要負責人職務調整建議;設安全總監的,按委派權限予以撤換。對監管執法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緊盯不放,指導督促企業做好整改,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
6.創新方式提升監管執法效能。要運用“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等方式提高檢查和執法質量,做好監管情況和執法檢查效果評估。要依托“互聯網+監管”等信息手段,加強部門數據共享共用,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實施協同監管和聯合執法檢查。
7.加大宣傳和曝光力度。要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活動,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應急演練作為重要內容。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典型經驗做法宣傳,定期公布安全生產執法或懲戒典型案例。要進一步健全安全生產舉報獎勵體系,鼓勵“內部吹哨人”和匿名舉報。
8.持續推進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要深入推進交通強國山東示范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監管推進行動”攻堅任務,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要求,強化安全生產信用激勵懲戒措施應用,積極推進全行業等級化評價全覆蓋。對未按規定要求注冊、或只注冊不自評且實際從事交通運輸生產經營時間超過3個月等涉嫌逃避監管行為的企業和第三方機構,直接按C級確定安全生產信用等級,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和執法檢查必查企業,并定期進行公布。對未按要求組織做好安全生產信用注冊自評的相關方,一并予以信用懲戒。
9.精準實施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管控。強化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摸排辨識,定期組織研判本轄區、本領域安全生產形勢,深入開展安全生產風險摸排辨識,準確掌握重大風險具體企業和部位,摸清重大風險底數。指導交通運輸企業科學評估風險等級,分級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對照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清單》明確的42項重大風險,結合地方和行業領域實際,動態調整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一張表”。
10.強化問責問效機制。嚴肅檢查要求,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要求。對發生的每一起生產安全亡人事故,都要從企業管理、部門監管兩個方面倒查責任。對因工作開展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實、排查整治走過場的,將采取提示提醒、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措施。
四、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各單位要按照各階段工作重點有序壓茬推進。
(一)企業自查自改和行業幫扶(6月1日—7月31日)
交通運輸企業要迅速開展重大事故隱患全面排查,摸清底數,建立臺賬,抓好整改。高風險領域企業可通過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本單位高風險單元進行一次全面安全生產診斷。通過“送政策、送技術、送服務”等方式,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開展幫扶指導,幫助培養安全管理人才,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對風險高、規模散小、管理薄弱的企業,可委托信用等級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幫扶指導,通過開展安全診斷、短期駐點監督、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企業了解政策、排查隱患,指導督促其落實整改措施。
自查自改期間,各分領域要組織開展好對重點企業的安全診斷和執法檢查,做好經驗總結,優化工作方式,打造典型案例,為下階段監管執法活動全面開展打好基礎。
(二)部門精準監管執法(8月1日—11月30日)
相關單位要聚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執法檢查重點事項,聚焦企業第一責任人履職情況,依職責深入一線全面開展精準監管和執法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應查未查、應報未報、應改未改的企業,依法從嚴處罰,并組織開展全縣交通運輸范圍內檢查執法活動。各單位要通過開展安全診斷或督導檢查的方式,做好監管執法效果評估,并向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報告情況。
(三)總結提高(2023年12月)
市局將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評估,并將開展工作納入2023年度評價工作。各單位要認真總結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系統梳理好經驗、好做法,鞏固提升行動成果。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調度機制。本次活動實行“月調度、季通報”,每月調度統計專項排查整治開展情況,每季度通報整治進展情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建立報告機制。依托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和監管監察平臺,建立重大事故隱患信息報告系統。交通運輸企業要通過平臺及時填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情況,業務科室要及時做好審核,并填報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各單位要及時向縣局報送開展專項排查整治的經驗做法、創新措施、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議。各單位要明確1名人員作為聯絡員,具體承擔協調聯絡相關工作。
(三)建立保障機制。各單位要指導督促企業按規定比例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保障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經費。對重點難點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保障力度,積極推進落實物防、技防等安全生產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購買服務、聘請第三方機構等加強指導幫扶和安全診斷工作機制。做好人員力量整合,培養和配備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專兼職技術檢查員,著力解決基層監管、執法隊伍技術力量不足的問題。
(四)建立督導機制。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督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符合掛牌督辦條件的應采取掛牌督辦措施。對涉及多部門、區域性、問題復雜、整改難度大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提請縣安委會進行掛牌督辦,推動問題解決。
請運輸管理科、建設管理科、公路科、交通運輸事業服務中心、鐵路交通發展服務中心、交通運輸執法大隊、農村公路管理服務室等科室單位于每月26日前,報送《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進展情況調度表》(附件3)。
聯系人:張貴俠,聯系電話:6091380,
電子郵箱:lsxjyjaqk@ly.shandong.cn。
附件:1.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領導小組
2.全縣交通運輸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行動清單
3.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進展情況調度表
附件1
全縣交通運輸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領導小組
組 長:吳清軍
副組長:唐 克 張志勇 曹廣頌
成 員:鄭伯格 張 莉 杜美玲 王寶啟 陳 鵬
孫 青 付文運 吳興標 吳書新 石 凱
張衛青 伏祥永 臧家星 劉學榮 王新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局安委辦(安全監督科),具體負責日常調度協調等工作;其他各局安委會成員單位要按照《臨沭縣交通運輸局機關科室、局屬單位安全生產職責清單(試行)》,抓好各自領域整治行動推進落實。
附件2
臨沭縣交通運輸行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治清單
一、行業共性整治問題
1.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依規經考核合格。
2.企業未按規定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嚴重脫離企業實際情況。
3.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相關從業資格證書或未經考核上崗。
4.違反安全規范或操作規程在作業區域進行動火、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作業等危險作業。
二、道路運輸領域
5.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
6.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客運包車跨省違法經營,包括未備案或者未按照備案事項運行、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地運行。
7.托運人委托不具備相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危險貨物;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違規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8.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擅自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超越許可的經營范圍承運危險貨物,或者使用普通貨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9.車輛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營運客車動態監控不在線跨省運行;企業履行車輛動態監控主體責任流于形式。
三、水路運輸領域
10.客船安全技術狀況、重要設備存在嚴重缺陷。
11.客船配員或船員履職能力嚴重不足。
12.客運碼頭重要設備及應急設備存在嚴重缺陷或故障。
13.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違法經營、作業。
(以上4條具體內容參照交通運輸部《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
14.船舶違規實施重大改建。
15.非法從事砂石運輸船舶。
16.船舶逃避海事監管從事違法水上活動。
17.客船超員運輸,違規夾帶危險品登船。
18.內河船舶未持有有效法定證書。
19.內河船舶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船員未持證上崗。
20.內河船舶違法夾帶運輸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化學品貨物。
21.內河船舶尤其是涉客運輸船舶嚴重超員、超抗風等級、超航區航行。
四、公路運營領域
22.干線公路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要求落實不到位,路基、路面、橋梁(涵)、隧道等公路基礎設施不符合國家規范強制性要求,嚴重影響車輛通行安全。
23.在役干線公路出現四、五類公路橋梁、隧道,未按規定采取相應交通管控措施;截至2020年底農村公路存量五類橋梁且未按規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
24.因惡劣天氣或突發事件造成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損毀,嚴重影響正常安全通行,未及時采取搶修保通措施。
五、交通工程建設領域
25.交通建設工程未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未按規定開展設計、施工安全風險評估。
26.交通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按規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審批,或未按照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
27.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轉包、違法分包、資質掛靠。
28.隧道施工未落實“九必需、九禁止”要求。
29.“兩區三場”違規設置,違規動火作業。
30.滿堂支架、掛籃等臨時設施、大型設備違規安拆和使用。
31.墩柱及蓋(系)梁施工、圍堰拼裝等高處作業和水上作業未按要求設置作業平臺或使用登高設備。
32.圍堰施工未定期開展圍堰監測監控,工況發生變化時未及時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33.沉箱浮運未驗算穩定性,沉箱安裝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機吊力未復核。
34.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級開挖逐級支護,未按要求開展變形監測。
六、鐵路沿線環境治理領域
35.鐵路沿線天然氣、石油管線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36.鐵路線路兩側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37.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道路和鐵路線路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線路的道路橋梁,未按規定設置防止車輛以及其他物體進入、墜入鐵路線路的安全防護設施。